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的注意事項
【標簽】房屋買賣合同
更新時間:2019-10-11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房地產買賣(預售)合同,賣方必須是產權單位或個人,開發商作為賣方必須是預售許可證上認可的預售單位。
開發商或產權人委托的負責開發或銷售工作的中介代理公司或代理人均不能沒有開發商簽字而與購房者直接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
應分清開發商和中介或代理人的責權范圍。根據法規,經過批準的項目開發商對房屋的收款、驗收、房屋質量問題、配套設施問題、房屋交付時間等均應負責,若發生糾紛,由項目開發商承擔解決;中介或代理人只能代理售樓工作,其他環節可不負責任。所以如果僅僅只和開發商委托的中介——售樓部簽合同,所簽合同很可能無效。
簽合同時應注意:第一、開發商簽章處應有合法項目開發商的印鑒,而代理商、中介機構只能在“代理人”處簽章。第二、不管建設單位或中介掛靠哪個合法開發公司開發或售樓,所簽售樓合同必須與開發商直接簽訂。第三、確保開發商簽章處既有開發企業公章又有其法人代表或委托負責人簽章,避免合同履行出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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