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與辭退適用的情形
【標簽】開除
更新時間:2019-03-10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它適用于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被判刑并入獄服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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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
(4)嚴重犯有《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的。
開除處分的處理時限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辭退:分兩種情況,,二是正常辭退。,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系的制度。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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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
(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余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例如按照《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就屬于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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