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侵犯患者知情權
【標簽】知情權
更新時間:2019-04-26
??? 病人及其家屬在所住醫院沒有了解到如下情況:病人的一般健康狀況、疾病情況;醫務人員對病人健康狀況、疾病性質和嚴重程度做出的診斷、分析以及疾病的發展趨勢;可能出現的預后情況和意外情況;實施藥物治療的必要性、存在的毒副作用、藥物治療的性質(診斷性或者試驗性等)、使用藥物治療的幾種可行方案和各自的利弊;手術治療,包括術前檢查和討論的診斷,預定實施的手術名稱、性質(如探查性、治療性等)和范圍、手術的幾種可行方案和各自的利弊;不采取治療措施的危險性,可能出現的風險、伴隨的痛苦和不適,其他替代治療措施成功的可能性和危險性等。對上述內容院方未提供詳盡的介紹,不利于患者實施選擇權做出治療選擇。
手術意見書是一份“生死合同”。即使患者對手術后果有了知情權,能自主決定是否做手術,但在生死關頭,患者或家屬又豈敢不在意見書上簽字?相對醫院來說,患者無疑屬于弱者,如果不簽字,院方就不給開刀,耽擱了病情和生命,最終倒霉的還是病人。所以,人們一般對此的習慣思維是,醫生讓簽字就簽字,不簽字的是少數。而簽字后一旦有什么閃失,這份合同就將是醫療事故鑒定中使醫生免責的重要證據,手術的風險將轉嫁到患者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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