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醫方的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水準
【標簽】醫療糾紛
更新時間:2019-12-11
??? 判定醫方的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水準和盡到了注意義務,可結合以下原則考慮:
(一)“醫學判斷”法則
所謂“醫學判斷”法則,是指只要醫療專業者遵循專業標準的要求作決定,不能僅因事后判認其所作的決定錯誤而對其課以責任。醫方在對患者施行診療時,若其已盡到符合其專業要求的注意、學識及技術標準,對于因其“誠實的錯誤”判斷所致損害,無須負責。美國有判例(RaybrunV.Day)認為,外科醫師注意到可能有紗布遺留于患者腹部,經搜查仍無所獲,但基于患者情況危急生命,未繼續尋找而將傷口縫合,不能僅因紗布遺留于患者腹部即課以損害賠償責任。
(二)“可尊重的少數”法則
該法則是指不能僅基于醫師從多數經認可的治療方法中所作的選擇而對醫師課以責任。醫師為診療行為時,必須具備高度之專門知識與技術,但各個醫師對同一病狀的診療可能發生不同的見解,在此場合,要容許醫師有相對程度之自由裁量權。劉“在裁量范圍內之學問,因無過失可言。惟其基于裁量權所采之學問,尤其是采用醫師個人獨特慣行時,則其方法,應以不違反醫學常識,且經醫學界公認為合理的方法始可。醫療學說之選擇,其亦相同。以此,醫師所用之獨特方法或采取之學說,若無醫學界公認為含合理之依據,亦可推定其過失。科學與全民公決不同,而且”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數人手里‘,因此,在醫療行為給患者帶來損害時,不能因多數人同意采取某種治療措施就肯定其完全正確而不承擔責任,也不能因所采用的治療方法系屑少數人認可而讓該少數人承擔責任,切記判斷責任的有無乃是看其過失的有無;只要醫師采取的治療方法不違反其專業標準,就不能認定其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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