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合意的條件
【標簽】婚姻
更新時間:2019-07-25
婚姻合意,又稱“結婚合意”或“成立婚姻的合意”,即男女雙方在結婚問題上意思表示一致。這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必然要求,是婚姻成立的必備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是結婚的首要條件,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制度中的具體體現,其核心就是國家將結婚的決定權賦予了婚姻當事人。
結婚必須由男女雙方完全自愿,是由婚姻的本質決定的。婚姻合意是當事人對雙方確立夫妻關系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盡管在夫妻間的權利義務中強制性規(guī)范較多,但是否創(chuàng)設夫妻關系則完全源于當事人的內在意愿。沒有當事人的效果意思,法律不可能將婚姻關系的權利義務強加于不特定人。
《婚姻法》第5條規(guī)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所謂完全自愿即當事人雙方自行對結婚作出意思表示,且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換言之,就是在法定條件下,是否結婚,均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婚姻合意的條件:
(1)當事人合格。雙方當事人都應當是有婚姻行為能力的人,不僅已達法定婚齡,而且能夠理解結婚的意義和后果。因此,未達法定婚齡的人同意結婚的表示,因患精神病等而喪失行為能力的人、臨時處于精神錯亂中的人同意結婚的意思表示,都屬無效。
(2)意思表示真實。出于受欺詐、威嚇、脅迫和重大誤解等原因所作的同意結婚的表示,以及雙方通謀專為表示形式的虛構的婚姻,也屬無效。
(3)意思表示須符合法定方式。男女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申請,婚姻合意由登記機關依法予以確認。雙方在此以前于其他場合作出的同意結婚的表示,只能認為是成立婚約即訂婚的合意,而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成立婚姻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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