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出賣共有房產的后果怎樣
【標簽】房產
更新時間:2020-11-14
,共有財產的處分必須經共有人的同意。我國《物權法》也規定,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中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的行為應屬于無權處分行為。所以夫妻一方不能單獨出售其夫妻共有的房屋,若出售,則侵犯了另一方的共有財產權利,其行為屬侵權行為。根據《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無權處分人只有在合同被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后,其合同才有效。
但是,我們也應注意到,在出賣夫妻共有的房屋,一般應由夫妻雙方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但民間習慣上往往是由夫妻中一人出面簽訂合同。這時另一方雖未簽訂合同,但知道買賣的事實并未表示異議,應當認為其默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親自參加處分為由而否認處分的法律后果。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房屋共有的法律特征
1、房屋共有是客體的單一性和主體的非單一性的統一。共有房屋的所有權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法人,而客體卻是指向同一房屋。這里的同一房屋不是指只有一間、一套或一棟房屋,它可以是一間、一套或一棟房屋,也可以是幾間、幾套或幾棟甚至更多的房屋,只是這些房屋不是分別屬于多個所有權主體,而是作為一個整體為各個所有權人共同所有。
2、房屋共有不等于房屋公有。共有是從所有權權利主體的多寡的角度而言的,共有房屋的所有權人是兩個以上的共有;公有是從房屋的所有制性質的角度而言的,公有房屋的所有權主體是國家或集體。在現實生活中,房屋共有與房屋公有可能呈現出一種交*關系;當共有房屋的共有人為國家和集體組織或兩個以上的集體時,該共有房屋的共有人為國家和集體組織或兩個以上的集體時,該共有房屋也是公有房屋;當公有房屋有兩個以上的所有權人時,則該公有房屋也是共有房屋。
3、房屋共有人對共有房屋權利的行使具有相互制約性。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或者平等地享有權利,但是共有人行使權利并不是完全獨立的,在許多情況下要體現全體共有人的意志,要受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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