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中各方的權利與義務
【標簽】勞務派遣
更新時間:2019-05-31
?? (一)勞務派遣單位的義務
1.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2.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3.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4.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5.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用工單位的義務
1.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2.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3.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4.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5.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6.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7.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三)勞動者的權利
1.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2.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四)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的權利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需要指出的是,從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務派遣制度的規定可以看出,立法者對于勞務派遣這種用工形式是限制的態度。主要表現在一是提高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門檻,如規定注冊資本是五十萬元。而是全面保護被派遣勞動者的權利,提高用工單位的用工成本。三是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這是因為勞務派遣制度與我國的用工體制改革是不適應的,而且容易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引發社會矛盾,降低生產效率。這種制度只能是正常用工制度的補充,用人單位直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才是國家所倡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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