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給員工購買社保
【標簽】社保
更新時間:2020-08-25
?? 關于社保用人單位應履行的義務是:必須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并按時足額的為職工投繳社會保險費。同時承擔國家規定的社會保險待遇給付責任,履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如果單位 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員工如何投訴?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但《社會保險法》出臺后,有關部門在處理這類投訴上確有一些變化。這里概要介紹四點意見供你參考。
第一,單位未為職工參保繳費該向誰投訴?根據《社會保險法》第84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工作會議紀要》也明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接到有關用人單位不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
舉報投訴的,應當按照《社會保險法》第82條、第84條和《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7條的規定及時處理。因此,凡投訴用人單位不為職工參保登記的,均應由人力資源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單位未為職工足額投保該向誰投訴?比如少繳、漏繳等。為此《社會保險法》第86條和《實施〈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20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申請劃撥,、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三,。,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
第四,關于投訴的移送規定。《社會保險法》第82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和財務部門、審計機關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的,應當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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