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對外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標簽】民事法律行為
更新時間:2021-01-09
所謂夫妻對外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夫妻作為一方主體與第三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作為夫妻法律關系主體的夫、妻,是通過具體的民事法律行為作用于財產關系客體——財產(包括積極財產——房屋等和消極財產——債務)的。因此,對夫妻對外民事法律行為的界定,是正確界定夫妻債務(消極財產)的前提。
夫妻對外民事法律行為具有如下特征:
1、主體的一致性。夫、妻在對外進行法律行為時是作為一方當事人——復合主體而存在的。雖然夫妻對外民事法律行為以夫妻雙方為一方主體,但在表現形式上往往表現出多樣性,具體表現為以夫、妻一方或夫和妻雙方的名義對外作出。這是現代經濟社會事務的多樣性、便捷性的內在需求,因為面對日益繁雜的社會生活,客觀上家庭事務不可能夫妻雙方都親力親為。
2、以家庭事務為目的。夫妻對外民事法律行為以處理家庭事務為目的,這是由夫妻法律關系的本質屬性決定的。而夫、妻內部之間是獨立的、平等的,而且基于個人財產的客觀存在,夫或妻對外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在主體形式上又具有多樣性,因此,不可能都為夫妻對外民事法律行為,而是其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行為,比如,夫或妻一方出售其婚前房產的行為,是以個人事務為目的,因此該行為不是夫妻對外民事法律行為。
3、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夫妻對外民事法律行為主觀上的構成要素為夫妻之間的合意,即體現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4、效力歸屬的同一性。夫妻對外民事法律行為基于其主體和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決定了其法律效力歸屬上的一致性,即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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