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的主體有哪些?
【標簽】探望權
更新時間:2020-03-20
核心提示:《婚姻法》上所規定的探望權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的聯系、會面、交流等權利,那么,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包括哪些?下面由法律經驗小編為您整理介紹。
誰有探望權?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盡了扶養義務的繼父母,而與未成年人之間基于親屬法律關系的(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就不能成為探望權主體。
另外,探望權是有時間限制的,探望權的時間怎么安排?
一般地,探望的時間離婚雙方可以約定,協商約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決。
此外,如果在探望過程中發現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可能會被中止探望權。那么,哪些情形會中止探望權?
中止探望權的主要標準是出現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是由,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特別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的唯一條件就是出現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發展的事由,如果只是因為子女跟享有探望權的一方父母關系變得惡劣,或是僅僅由于需要付出撫養費的一方不及時支付的,那就影響探望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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