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友在結婚時贈送的財物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標簽】共同財產
更新時間:2020-12-01
結婚時親友贈送的財物是在之后贈送的,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結婚時親友贈送的財物情況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男女各自單位的同志集體贈送的財物,有提男女各自親友贈送的財物,雖然多數是贈送各自的一方,卻都是為祝愿男女關系的結合而贈送的。所贈送的這些財物,對新婚夫婦的婚后共同生活起到了一定的輔助作用。
“夫妻在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所謂夫妻婚姻關系豐續期間是批從男女雙方進行結婚登記,取得<>開始,至離婚或一方或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或共同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以及各自或繼承、受贈的財產。因此,就不應再視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當然,在分割這些財產時,還應當根據這些財產的作用、特點和各自實際需要的具體情況,適當進行分割。具體如何處理,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征:
1.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4.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
5.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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