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委托的法律規則及適用情況
【標簽】委托
更新時間:2019-05-05
轉委托是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將其享有的代理權的全部或一部分轉委托給他人行使的行為。其中,接受轉委托的人叫做復代理人或再代理人。相應地,代理人選任復代理人,并向其轉授代理權的權利稱為復任權。從各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總體講,稱做復代理關系。
中國《民法通則》第68條確認了轉委托(復代理),《合同法》亦有相關的規定。但是,轉委托在適用中應當符合如下法律規則:
1、轉委托的目的必須是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
2、轉委托原則上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授權或事后追認)。根據民法通則第68條和合同法第400條的規定,代理人轉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代理人應當在事后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而轉委托的,不論被代理人是否同意,均依法產生轉委托的法律效力。
4、代理人只能在其享有的代理權限范圍內,向復代理人轉委托其代理權的全部或者部分,但不得超過其代理權限。
5、復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轉委托之代理人的代理人,故復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
轉委托存在以下三種情況:
1、經委托人同意轉委托的,受托人的責任是找到適當的人選、妥善告知委托事務,并為此負責。
2、轉委托未經委托人同意,此時的轉委托無效,該行為只能視為另一個,在受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產生關系。
3、在緊急情況下,為了委托人的利益,本著善意和勤勉的原則,可以轉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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