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內不能辭退員工
【標簽】辭退員工|病假
更新時間:2019-04-25
??? 病假期內不能辭退的規定來自于《勞動合同法》,其中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所謂本法第四十條的內容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而第四十一條則是關于經濟性裁員的規定,大多數勞動者很少遇見,在此不提。
總結一下,如果員工因病處于醫療期的話,單位不能以不勝任工作、客觀情況變化等理由辭退員工。
熱門文章
-
07-11 0
-
05-05 0
-
10-12 1
-
01-16 0
-
01-19 0
-
12-09 1
-
03-15 2
-
07-16 2
-
09-30 1
-
04-13 0
相關經驗
-
05-30 1
-
02-10 1
-
02-23 1
-
05-24 1
-
03-09 0
-
07-25 1
-
10-30 0
-
04-26 0
-
02-05 0
-
07-1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