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房申請的條件
【標簽】經濟適用房
更新時間:2019-01-08
滿足以下條件就可以提出經濟適用房申請。
(一)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或在本市轄區內依法注冊登記的單位(包括各類經濟實體、其他組織)連續工作并依法繳交各項社會保險滿8年;
2、無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積低于市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3、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劃定的家庭收入標準。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
我市2010年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資產和住房困難標準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13712元(含);家庭人均資產凈值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6平方米(含)。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1、已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的;
2、已擁有解困房、安居房、集資建房等政策性優惠住房的;
3、已按規定領取住房補貼的;
4、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轉讓過房產的。
(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認定
本市城鎮常住戶口是指本市城市規劃建成區內注冊登記的非農業戶口。規劃建成區的范圍為繞城高速公路以北與海口市東、西政界圍合的區域,包括海口市區19個街道辦事處和6個鎮(長流、西秀、海秀、城西、府城、靈山)以及桂林洋農場。
非本市戶籍人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須在本市轄區內連續工作并依法繳交各項社會保險滿8年,繳交社會保險費年限證明由社會保障部門出具并蓋章確認。
(四)申請家庭成員現有住房面積的認定
現有住房面積是指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擁有的私有住房建筑面積。自有住房已登記產權的,住房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住房建筑面積為準;自有住房未登記產權的,住房面積按實測面積核定;自有住房已拆遷的,以《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記載的住房建筑面積為準。
申請人家庭有兩處或兩處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積合并計算。承租、借住的住房不計入申請家庭現有住房面積。
(五)家庭收入和家庭資產的計算及確認
1、家庭收入按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核定,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
離退休人員憑退休金領取證計算收入,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金領取證計算收入。
2、家庭資產是指全部家庭成員名下的房產、汽車的凈值及現金、有價證券、投資(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家庭資產按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及其非本市戶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資產合并計算。
3、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國家機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的,由所在單位對其上年度收入及家庭資產進行核準。
4、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民營企業及其他企業工作的,由所在單位對其上年度的收入及家庭資產進行確認后,交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核準。
5、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社區居委會核定其上年度的收入及家庭資產后,交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核準。
(六)家庭成員及人口的認定
1、申請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系且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員,可包括:(1)配偶;(2)父母;(3)未成年子女;(4)已成年但因殘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5)父母雙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為監護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6) 根據本條原則和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與申請人同一戶籍的父母、成年已婚子女等直系親屬,可以與申請人共同申請,也可以分拆成幾個家庭分別申請,但家庭成員不能有重疊。
2、家庭人口以家庭戶口簿記載為準。申請人配偶或子女為本市以外戶籍或農業戶籍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計入家庭人口。
3、申請人戶籍中掛靠的非直系親屬不計入家庭人口;申請人父母(或子女)已有政策性住房或住房面積達到保障面積標準的不計入家庭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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