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中第三人參加訴訟如何規定
【標簽】離婚|第三人
更新時間:2021-02-12
現行法律并沒有禁止這種做法,。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涉及自己債權或債務的離婚訴訟,。,夫妻雙方就債權的享有或債務的承擔與債務人或債權人達成協議的,可在離婚案件中一并作出判決;協議不成時,在離婚判決中只需說明共同債權共同享有或債務共同承擔,并告知離婚案件當事人和第三人另行處理債權債務糾紛,以避免離婚案件的久拖不決。當然,,僅就債權債務是夫妻共同債權債務還是一方債權債務進行審查,如果確系共同債權債務,則直接闡明共同債權或債務共同享有或承擔,至于如何享有或承擔,由誰享有或承擔是當事人自己的事,更不必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
但從現行的司法實踐看,法官可能更愿意選擇第二種方式。第一種方式的優點是可能徹底解決離婚案件中的共同財產問題,但無疑將考慮更多的實體和程序問題,而第二種方式程序簡潔,利于離婚案件的及時解決,且符合民事訴訟法改革的要求,即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遵循不告不理的私法原則。我們傾向于第二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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