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委托人死亡的委托合同
【標簽】委托合同
更新時間:2021-02-22
委托人死亡的,一般情況下,委托合同終止。委托合同的成立,是以雙方信任為基礎,為人格專屬的法律關系,如果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破產,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與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能否取得互相的信任還是未知數,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出現,法律規定在這些情況下,委托合同可以終止。
當事人可以另行約定即使有死亡、破產及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發生,委托關系仍不消滅,有此約定的,當然依照其約定。例如,委托律師訴訟,委托合同可以約定,不團委托人死亡而停止代理訴訟。
當委托人死亡,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時,委托合同不能終止,受托人還應當負有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直至委托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承受了委托事務為止。受托人繼續處理事務,如果委托合同是有償的,則受托人仍可以向委托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請求報酬。例如委托人死亡,委托人的繼承人有時因遠在外國,一時不能趕回來,如果受托人不繼續處理其事務,勢必使委托人的繼承人發生損害。受托人應繼續處理至委托人的繼承人能夠接受時為止。
委托合同的特征
(1)委托合同的標的是勞務
委托人和受托人訂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過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來實現委托人追求的結果,因此,該合同的客體是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行為。
(2)委托合同是諾成、非要式、雙務合同
委托人與受托人在訂立委托合同時不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表示,而且還要有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承諾,即承諾與否決定著委托合同是否成立。委托合同自承諾之時起生效,無須以履行合同的行為或者物的交付作為委托合同成立的條件。
委托合同成立不須履行一定的形式,口頭、書面等方式都可以。
委托合同經要約承諾后合同成立,無論合同是否有償,委托人與受托人都要承擔相應的義務。對委托人來說,委托人有向受托人預付處理委托事務費用的義務,當委托合同為有償合同時還有支付受托人報酬等義務。對受托人來說,受托人有向委托人報告委托事務、親自處理委托事務、轉交委托事務所取得財產等義務。
(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彼此信任的基礎上。委托合同是否有償,應以當事人雙方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與難易程度協商決定,法律不作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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