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的違約有哪些表現
【標簽】委托人|違約
更新時間:2019-04-07
核心提示:委托人違約表現為違反費用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以及違反報酬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委托人違約的情形。
委托人的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第一、委托人違反費用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委托人須按的約定預付費用,如果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了必要的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如委托人違反上述義務而給受托人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二,委托人違反報酬支付義務的違約責任。委托合同已有償為原則,以無償為例外。當事人如未在合同中約定為無償,則應推定為有償。在委托合同為有償且受托人完成了受托事務的情況下,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報酬。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事務的完成也許實現了委托人的目標或合同目的,也許沒有活沒完全實現,但目的的實現與否并不是判斷事務完成的標準。判斷標準只有一個,即受托人是否完全適當地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委托人的報酬支付義務可分為全部給付義務和部分給付義務。全部給付義務是指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務的情況下,委托人應向其足額支付報酬;部分給付義務是指委托事務沒有完成的情況下,委托人在一定條件下應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此處所指的條件,是指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致使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務不能完成,亦即受托人在處理受托事務上沒有過錯,或者說不存在于合同解除有因果關系的過錯。通常多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行為等情況。于此情形下,除委托合同有特別約定外,受托人有權要求委托人支付與處理委托事務的情況或付出的勞動效果相適應的報酬。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是受托人提出的解除委托合同,只要合同解除系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亦應參照上述原則處理。
委托人的違約責任表現:
(1)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無權請求退回定金。
(2)由于變更計劃、制造要求,提供的資料不正確,未如期提供設計(sheji)工作必需的資料或工作條件,因而造成設計(sheji)工作的返工、停工、窩工、或修改時,委托人應依照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3)委托人延誤支付。設計的成果按期、按質、按量交付后,委托人依合同的約定,償付相應的合同款。委托人超過合同規定的日期付費時,應償付逾期違約金。
(4)在合同履行期間,委托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委托人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委托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5)委托人需要設計人的設計人員配合加工訂貨時,所需要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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