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假加班費怎么算?
【標簽】加班費
更新時間:2020-03-06
「案情」
溫某是某運輸公司的一名員工,因春節期間客流較多,公司決定所有員工連日加班,每天加班8小時以上,并拒絕支付加班費。溫某等10名員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和經濟補償金。
經仲裁委立案調查,認為溫某等10名員工反映的情況基本屬實,該運輸公司的加班行為未與勞動者協商,員工加班的行為是被迫的,且每日加班8小時以上,違反了《勞動法》等法律法規關于加班程序和加班時間標準的規定,裁決該運輸公司立即停止加班行為,并補發溫某等加班員工加班費和經濟補償金。
「分析」
本案案情比較簡單,雙方當事人爭議也不大,但卻涉及加班費的支付問題。主要包括加班的支付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問題。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者規定的工作任務以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本案中某運輸公司安排溫某等10人在春節法定休假節日加班,應按照不低于溫某等10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其工資。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延長勞動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時間內支付拖欠報酬外,還應加付勞動者相當于工資報酬的25%的經濟補償金。: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本案中某運輸公司拒付加班費,,加付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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