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湖北新生嬰兒辦出生證明需要結婚證、生育證嗎?
【標簽】計劃生育|生育證明
更新時間:2019-12-21
核心提示:從2014年1月1日起,不得以結婚證、生育證作為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附加條件,也就是說,湖北2014年起省內出生嬰兒無條件辦理《出生證明》。關于湖北嬰兒出生證明的更多內容,下面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介紹。
2014年湖北新生嬰兒辦出生證明需要結婚證、生育證嗎?
《出生醫學證明》是證明嬰兒出生狀態、血親關系,申報國籍、戶籍,取得公民身份號碼的法定醫學證明,是孩子身份的證明,與父母的結婚證、生育證沒有直接關系。
湖北省衛計委出臺《湖北省管理辦法》,從2014年1月1日起,不得以結婚證、生育證作為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附加條件,新出臺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辦法》重申了不得以結婚證、生育證作為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附加條件。
所以由此可知,湖北新生嬰兒辦出生證明并不需要提供結婚證、生育證。
《管理辦法》對一些特殊情形如非助產技術服務機構出生的嬰兒、單親家庭的嬰兒、采取輔助生殖技術等出生的嬰兒、公民收養的兒童等《出生醫學證明》的發放有規定,只要在湖北省境內出生的嬰兒均應依法獲得國家統一制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另外,省衛計委表示,對于過去因條件限制沒有取得出生證明的部分人來說,我省本次明確,可進行補發,但補發只適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嬰兒,統一了補發與換發的流程和要求,規范了廢證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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