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標簽】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更新時間:2021-01-29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性質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主要是賠償無過錯方的精神創傷和精神痛苦,具有慰撫金的性質。正如臺灣學者王澤鑒先生所指出的:“與配偶以外者通奸而造成損害者,實屬不多,縱或有之,賠償數額亦甚微小,故若不使受害人請求相當之慰撫金,則加害人幾乎不負任何賠償責任,實不足保護被害人”。因此,過錯方負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應系一項促進配偶履行義務的制度。
該制度有以下幾方面的意義:第一,填補損害。過錯方違反配偶義務,造成了無過錯方的精神損害,這種損害雖然不能直接用財產衡量,但是,該種財產補償具有填補受害人精神損害的作用。第二,慰撫受害方。離婚過錯方的精神損害賠償,還具有慰撫受害方,減輕其痛苦的作用。雖然精神損害難以用財產補償,但是財產補償可以對受害人感情和精神損害具有一定的安慰作用,可以幫助平息受害人的怨憤、報復等不良感情,有助于受害人恢復身心健康。第三,制裁過錯方。讓過錯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是婚姻法對漠視配偶利益、違反婚姻義務和婚姻行為準則行為的譴責和懲戒。這種制裁不僅是對侵權人的懲罰,而且對社會公眾也有警示和預防作用,以減少這類侵權行為的發生,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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