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協議是贈與合同嗎
【標簽】離婚|分手
更新時間:2020-01-23
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合同的特征是一方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轉移給對方,但以不含有等價、有償或解除某種關系為前提。
男方為了解除與女方的同居關系而與其簽訂分手協議,依據是男方給對方造成一定的傷害。這樣就使得協議含有了等價、有償等條件,違反了贈與合同中“無償”的本意。因此,分手協議不是贈與合同。
一般來說,分手協議里面包含了“分手費”的一些安排,如果是一方自愿給予,法律在所不問,。但是,如果分手協議不屬于完全“無償”的贈與合同,而是帶有一些補償性質的雙方約定,那么在法律上也很難得到認可, 是很難獲得支持的。
我國婚姻法不保護婚約,戀愛關系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系是當事人的自由權利。任何一方均可隨時聲明解除婚約。但是,在解除婚約、中斷戀愛關系時,往往發(fā)生財產糾紛,其主要表現在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要求對方給予財產損失的返還。由此引起的糾紛,在處理時一般遵循以下原則:
(1)對訂婚造成的財產損失,如舉行訂婚儀式請客送禮耗費的錢財,以及戀愛過程中雙方吃喝玩樂共同耗用的財產損失,解除婚約時一般不得要求賠償;
(2)戀愛、訂婚期間,一方贈送給對方親友的財物,無權要求返還;
(3)訂婚、戀愛期間,互贈一些財物,這可以視為一種正常的贈與關系,一方送給對方的財物,如果數量不多,價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還;
如果財產數量多,價值大,或者遭受財產損失的一方因送禮或其他花費而導致生活困難,可要求對方全部或部分返還,若贈與物已毀損而不存在,可折價補償;
(4)一方贈與對方的錢物是復員費、轉業(yè)費、醫(yī)療費、傷殘費或撫恤金等,如因收受財產一方提出解除婚約或中斷戀愛關系,則應返還全部或大部分;
(5) 一方親友贈送給雙方的財物,一般不能要求返還;對借婚約、戀愛為手段騙取錢財的,如果情節(jié)輕微,則應給予批評教育,要求追還財物;如果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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