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環(huán)境污染損害賠償定義
【標簽】環(huán)境污染|損害賠償
更新時間:2021-06-02
環(huán)境污染(environment?pollution)是指人類直接或間接地向環(huán)境排放超過其自凈能力的物質或能量,從而使環(huán)境的質量降低,對人類的生存與發(fā)展、生態(tài)系統(tǒng)和財產造成不利影響的現象。具體包括:水污染、大氣污染、噪聲污染、放射性污染等。
在此類侵權案件中,由于受害人往往因為受科學知識或技術手段的限制,對污染的發(fā)生和危害程度難以有準確的認識和了解,由受害人提供證據來說明自己所受損害以及損害程度在客觀上確實存在相當的難度和實際障礙。因而加害人是否有故意或者過失不再成為受害人證明的對象。環(huán)境污染賠償糾紛的舉證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環(huán)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中的證實對象主要包括:
構成損害賠償責任,必須具備4個要件:①侵害行為;②損害結果;③行為人的過錯;5侵害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這四大要件就是需要通過舉證加以證實的對象。
2、環(huán)境污染受害人的舉證責任
污染受害人必須就以下事項舉證:
①存在污染損害行為,而且該污染損害行為是其指控的加害人實施。
②自身遭受了污染損害,并因此承受了直接損失。“直接損失”應當包括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3、環(huán)境污染加害人的舉證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新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guī)定》第4條第(3)款,環(huán)境污染賠償糾紛的加害人應就兩方面事項承擔舉證責任:①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②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關于污染損害的免責事由,我國環(huán)境法律已有明確而嚴格的規(guī)定,綜合起來主要有以下情形:①不可抗力,即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劫難,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舊不能避免造成環(huán)境污染損害的,免于承擔責任;②污染損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過失所引起的,由第三者承擔責任;③污染損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責任所引起的,排污單位不承擔責任;④由于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zhí)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造成海洋環(huán)境污染損失的,有關責任者依法免于承擔責任。
關于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排污企業(yè)最具舉證能力加以證實。
所謂的因果關系是人們從長期實踐經驗中所總結出來的就前后兩種現象所存在的帶有內在規(guī)律性的必然聯系。根據經驗來看,如果前一現象必然導致后一種現象出現,那么這兩種現象之間就存在因果關系。若加害人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實不存在因果關系,則加害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在這種情形下,將推定存在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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