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損害要不要賠償?
【標簽】損害賠償
更新時間:2020-07-03
對于夫妻之間的財產損害賠償,存在以下兩個觀點。
婚內賠償只能在離婚時提起嗎?
有專家認為,婚內損害,受害方應當在提起離婚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要求,而不能孤立提起賠償主張。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承擔《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
上述司法解釋,實際上是否定孤立提出婚內損害賠償的主張,其中很重要的理由是為了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
“婚內賠償”不是現實給予,而是一種期待?
還有法學家認為,《婚姻法》不僅確認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同時也確認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個人財產制,這就為婚內人身損害確立了賠償基礎。如果雙方約定了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個人財產,賠償自然應以夫妻個人財產進行。
但多數情況下,夫妻對家庭財產共同擁有,發生婚內傷害后,沒有離婚或者沒有立即離婚,這就存在加害人沒有個人財產或者個人財產不夠支付的情況。提起訴訟時,可先要求加害人以個人特有財產賠償,個人特有財產不足時,再以共同財產中的份額賠償。當然,確認的賠償不是現實給予,而是一種期待。如果婚姻關系繼續惡化,終至解除,這一期待的份額即可成為現實利益。
對此也有專家認為,將婚內賠償看成一種期待,,并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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