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是什么?
【標簽】失業保險金|深圳
更新時間:2019-02-12
核心提示:深圳失業員工同時具備三個條件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包括)在法定勞動年齡之內具有勞動能力;在特區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具體內容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介紹。
深圳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是什么?
根據《廣東省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員工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在法定勞動年齡之內具有勞動能力;
(二)在特區連續工作一年以上;
(三)失業后按照規定進行登記并有求職意向。
注意:
一、員工因下列情形失去工作后的一個月內,應攜帶有關材料,到失業保險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解散或者撤銷;
(二)用人單位被依法整頓;
(三)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而裁員;
(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失業員工逾期不辦理失業登記手續的,其享受的失業救濟金從登記期限屆滿之日起逐月減發。
二、失業員工自到失業保險機構辦理登記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后,憑失業證和身份證到失業保險機構逐月領取失業救濟金。
三、失業救濟金的月發放標準為上年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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