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如何保護?
【標簽】交通事故
更新時間:2019-02-14
【案情】盧先生在道路上正常行使,過十字路口有行人闖紅燈橫穿馬路,盧先生連忙剎車但為時已晚,一位小朋友已經被撞倒,盧先生在撥打120和110的同時,讓路邊的兩位店主簽字,
證明自己是在綠燈時候撞倒行人的。所幸傷者僅是輕傷,因為盧先生沒有過錯,基本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認為盧先生的做法是很正確的,在第一時間找到交通事故的目擊證人,并且讓證人簽字。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勘查前,如果需要救助傷員,或者恢復交通秩序的,需要對受傷人員進
行挪動,車輛的位置變動的,一定要標好原位置,有條件的可以用照相機、攝像手機等記錄,如果有目擊證人愿意作證的,讓證人簽名并且留下聯系方式,以免認定不清責任。
事故現場遭到破壞,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事故當事人為了掩蓋事實故意破壞現場,由破壞現場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一種是由客觀原因破壞現場,比如大雨沖刷了痕跡、大雪覆蓋了
痕跡、或者過往的車輛帶走了事故痕跡,這樣對一方非常不利。
根據交通事故的舉證規則,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承擔比較重的舉證責任,如果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如果現場被破壞無法認定過錯的,按均等責任承擔。如果是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之所以這樣規定,律師認為這是由于機動車是高度危險工具,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舉
證責任,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所以交通事故當事人要保護好現場,特別是機動車駕駛人員更要主義保護交通事故的現場。
除此之外,律師提醒在交警勘查現場后,應當要求事故當事人或者見證人在現場圖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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