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天是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標簽】勞動爭議
更新時間:2019-05-15
“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的認定是哪天根據2006年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一條又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①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②因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③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這也就是說,最高人民法院界定了各類情形發生勞動爭議如何理解“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的問題。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適用最高院的時效界定規定。追索工資案件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一種,也同樣適用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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