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養老保險新政策
【標簽】養老保險
更新時間:2019-07-10
核心提示:《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于2014年1月1日起實行。細則明確了繳費年限、繳費指數、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養老保險管理個人賬戶管理等。關于深圳養老保險新政策的更多具體內容由法律快車編輯為您介紹。
深圳養老保險新政策
(一)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為當地實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時仍在國有或者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固定職工,其在當地實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
當地實行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制度后,未向當地社保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固定職工,未繳費期間不計算為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由市社保機構依據原固定職工本人檔案記載、相關文件規定的應繳費起始時間以及轉出地社保機構做出的記載等予以確認。
在1997年12月31日前,參保人取得本市戶籍并已參加本市養老保險的,其在原國有或者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作為固定職工的工作年限,不能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的,可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養老保險補繳的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二)“延繳延退”擴大到非廣東籍勞務工
“延繳延退”(即“延遲繳費、延遲退休”)的范圍擴大了,以前是具有深圳市戶籍的深圳市參保人、符合條件的廣東省籍勞務工,才能在深“延繳延退”。而按照新政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具有深圳市戶籍的深圳市參保人、或者按照國家和廣東省有關規定,確定深圳為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的非深圳市戶籍參保人,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至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后,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三)繳費指數
新條例規定計算統籌養老金時,繳費年限未滿1年的,每繳費1個月按1/12年折算繳費年限。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辦法為:參保人基本養老保險平均繳費指數×參保人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基本養老保險平均繳費指數為:參保人退休時繳費年限的每月繳費指數之和÷繳費年限的月數。
參保人基本養老保險每月繳費指數為:參保人每月繳費工資÷繳費時上年度本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深圳市的參保人,其繳費指數按《條例》細則重新計算。新規定針對不同情形的工齡情況,進行不同的指數規定,這是一個突破。這也就是將視同繳費年限有了指數規定后,可以以養老金的形式計發。
(四)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
個人賬戶儲存額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或離退休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或者余額可以依法繼承,由辦理養老保險關系終結手續的遺屬領取。
(五)不得在兩地參保
參保人不得在兩個以上統籌地區同時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參保人在兩個以上統籌地區重復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清退手續;選擇清退深圳市重復繳費的,其個人繳費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本人,其余劃入深圳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參保人在深圳市重復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其本人選擇保留一個養老保險關系,其他重復繳費部分予以清退,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的本金和利息退還本人,其余劃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已繳納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不予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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