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
【標簽】學生傷害|人身損害賠償
更新時間:2019-04-22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學生人身損害賠償的賠償項目有:
(一)受害學生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賠償受害學生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二)受害學生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賠償受害學生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后續治療費。
(三)受害學生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學生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四)?因損害事故遭受精神損害的受害學生或者死亡學生近親屬,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一般不宜超過5萬元。
上述各項費用的計算標準,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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