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申繳社保會有什么處罰?
【標簽】社保
更新時間:2021-06-02
核心提示:單位不申繳社保會有什么處罰?《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繳社會保險費。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最高罰3倍。下面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社會保險費”是指我們常說的五險。包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員工入職30天內單位須申繳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
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社會保險費。
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最高罰3倍。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社保經辦機構可申請劃撥社會保險費。
《規定》明確,經查實,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足額繳費且未補繳的,社保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根據查詢結果向所屬的社保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
經查詢,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或者劃撥后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后,應簽訂延期繳費協議,延期繳費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熱門文章
-
07-11 0
-
05-05 0
-
10-12 1
-
01-16 0
-
01-19 0
-
12-09 1
-
03-15 2
-
07-16 2
-
09-30 1
-
04-13 0
相關經驗
-
04-08 2
-
10-25 1
-
04-10 1
-
07-16 0
-
10-22 1
-
06-04 0
-
03-03 2
-
04-17 0
-
02-25 2
-
09-2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