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程序怎樣?
【標簽】專利
更新時間:2021-04-06
核心提示:鄭州市申辦專利代理機構,應向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表、合伙協議或章程、驗資證明、代理人身份證明等材料。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知識內容。
一、專利代理機構的辦理程序:
1、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經審查,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認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認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2、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決定,通知上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并向新設立的機構頒發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和機構代碼;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通知上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重新進行審查。
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參照上述規定進行審批。
二、申辦專利代理機構所需材料:
(一)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設立專利代理機構申請表;
2、專利代理機構的合伙協議書或者章程;
3、驗資證明;
4、專利代理人資格證和身份證的復印件;
5、人員簡歷及人事檔案存放證明和離退休證件復印件;
6、辦公場所和工作設施的證明;
7、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二)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申請表;
2、主管該律師事務所的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同意其開辦專利代理業務的函件;
3、律師事務所合伙協議書或者章程;
4、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和資金證明;
5、專利代理人的律師執業證、專利代理人資格證和身份證的復印件;
6、辦公場所和工作設施的證明;
7、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上述證明材料應當是在申請設立專利代理機構或開辦專利代理業務之前的6個月內出具的證明材料。
三、辦理時限:
經審查認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認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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