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冒充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怎么處罰?
【標簽】專利
更新時間:2020-02-20
核心提示:在廣州,針對冒充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違法行為,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對做出相應的處罰,下面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解答廣州冒充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怎么處罰。
廣州對冒充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處罰是根據《廣州市查處冒充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實施辦法》第三章規定:
第十七條 對實施冒充專利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其停止冒充行為,公開更正,消除影響,銷毀冒充專利的標記,并視其情節輕重處以以下罰款:
(一)情節較輕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情節較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處以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對實施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責令其停止假冒行為,公開更正,消除影響,銷毀假冒他人專利的標記,并視其情節輕重處以以下罰款:
(一)情節較輕的,并處違法所得的1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情節較重的,并處違法所得的1至2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00元以上至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并處違法所得的2至3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單位或者個人被處以30000元以上罰款的,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提供或隱瞞、轉移、毀滅與案件有關的合同、標記、帳冊等資料的;或者擅自啟封、轉移被封存物品的,由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其處以1000元以上至50000元以下的罰款。
拒絕、阻礙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封存或者收繳的冒充專利標記和假冒他人專利標記應予銷毀,所需費用由冒充專利或者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冒充專利標記或者假冒他人專利標記與產品難以分離的,連同其產品一并予以銷毀。
第二十二條 被處罰單位或者個人對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 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被處罰的單位或者個人逾期不執行處罰決定的,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貪污受賄的,由所在單位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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