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工作實施意見內容
【標簽】著名商標
更新時間:2019-10-24
核心提示:廣州市政府為規范廣州市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保證商標認定工作公開、公平、公正,提高企業爭創著名商標的積極性,推動廣州市商標戰略實施,制定了該意見。下面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介紹廣州市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工作實施意見。
根據市政府辦公廳《印發廣州市實施名牌戰略工作意見的通知》(穗府辦〔2003〕59號)和《廣州市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有關規定,為規范廣州市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保證認定工作公開、公平、公正,提高企業爭創著名商標的積極性,推動我市商標戰略實施,現就市著名商標認定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申請條件
(一)著名商標認定申請條件
1.商標注冊人和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商標注冊人和其獨占被許可人均是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人可以是商標注冊人,也可以是獨占被許可人。
(2)商標注冊人是廣州戶籍自然人的,申請人可以是該商標注冊人,也可以是取得該商標許可使用權,且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3)商標注冊人是境外企業或自然人的,申請人應當是取得該商標許可使用權、且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共同注冊的商標,各商標注冊人和申請人應當符合上述規定。
2.申請認定商標應當是連續使用時間滿3年的國內有效注冊商標,且不處于變更、轉讓、移轉等狀態。
3.申請認定的商標、實際使用的商標應當與《商標注冊證》核準的商標一致。
4.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應當在《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范圍內,且是申請人主營業務范圍內知名度較高的1-3項商品。
5.申請認定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出口銷售額占申請人經營額50%以上的,該商標應當在主要出口地的國家(地區)取得注冊或已提出注冊申請。
6.申請人應當確保商品質量和售后服務良好,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近3年抽檢質量合格。
7.申請人及申請認定商標應當具有良好的市場信譽,近3年在工商行政管理、稅收管理、產品質量管理、環境保護管理、商品進出口管理等方面無嚴重違法行為,。
8.在同一申請類別上,申請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冊和使用多件商標或在不同商品上注冊和使用同一商標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請。
(二)著名商標延續認定申請條件
1.已認定的市著名商標,自認定之日起即將屆滿3年。
2.申請延續的商標和商品與原認定的商標和商品一致。
3.符合市著名商標的認定申請條件。
二、證明材料
(一)申請認定市著名商標,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和商標注冊人的資格證明。包括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自然人的身份證或其它主體資格的證明材料等。
2.商標注冊人出具的授權證明。由商標被許可使用人提出申請的,須提交商標注冊人出具的同意其申請市著名商標的授權書,明確授權范圍和期限。
3.申請認定商標連續使用滿3年,及其商標注冊的證明材料。包括:
(1)申請認定商標的《商標注冊證》(含由商標局出具的變更、續展、轉讓、移轉證明)。
(2)最早使用以及連續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實物照片、發票、合同、廣告或者《商標注冊證》等。
4.申請認定商標圖樣的電子版(黑白圖樣,BMP或者JPEG圖形格式,分辨率不低于150像素/英寸,寬度為4.5cm—5.5cm;如申請認定商標為指定顏色的,按其指定的顏色提交,并在圖樣下方注明“指定顏色”)。
5.申請認定商標的實際使用證明,可提交實際使用該商標的產品標識和商品的實物照片。
如申請認定商品列入國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應提交有效的相關證書復印件。
6.申請認定商標有關核定使用商品近3年的年銷售量、營業收入、凈利潤、納稅額等經濟指標的證明材料,包括:
(1)主要經濟指標如包含被許可人的,應當提交被許可人的資格證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和商標局出具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通知書》。
(2)申請認定商標是申請人或者被許可人的總商標或者唯一使用商標的,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近3年審計報告;申請人或者被許可人使用多件商標的,提交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請認定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近3年的年銷售量、營業收入和凈利潤的專項審計報告。
(3)稅務部門出具的近3年完稅證明。申請人或者被許可人如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4)市級以上行業協會或者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申請企業在行業內的生產規模、產品質量、技術水平和信譽等綜合內容的推薦函。
(5)近三年主要經濟指標變化較大,或凈利潤出現虧損的,須提交書面說明材料。
7.申請認定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近3年銷售區域的證明材料:
(1)國內銷售的,每一銷售地區應提交每年1-2張銷售發票復印件。
(2)境外銷售的,每一銷售國家或地區應提交每年1-2張銷售發票或者出口報關單復印件。
8.申請認定商標近3年的廣告發布情況。主要提交每年每一地區每一媒體發布廣告的1-2張發票復印件。
9.申請人在國內外商標注冊情況。其中,已注冊的商標提交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正在申請注冊的提交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10.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情況。主要提交申請人的《商標使用管理制度》、商標專(兼)職管理機構名稱及組成人員名單、商標發展說明等證明材料。
11.該商標專用權遭受侵害的情況。主要是提交行政或司法部門的法律文書作為商標被保護的證明材料。
12.證明該商標知名度的其他材料:
(1)申請人市場信譽、相關認證資質等證明。馳名商標、名牌產品、“老字號”稱號、“守合同重信用”稱號、強制性產品認證、節能產品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等證明文件。
(2)申請人自主創新能力等方面的證明。近3年獲得的國家重點新產品,國家、省、市級科技計劃立項項目、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起草單位,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發明專利證書等證明文件。
13.申請人關于所提交證明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
14.反映申請人經營和申請認定商標使用狀況的演示幻燈片。演示文件須用PowerPoint軟件制作,文件大小不超過1.5MB,主要內容:
(1)申請人名稱、申請認定商品名稱和商標圖樣。
(2)企業外景、生產線、辦公場地照片各1張。
(3)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實物照片2張(須能清晰反映申請認定商標圖樣)。
(4)申請人亮點的證明材料1張。
(二)申請延續認定著名商標的,按照上述第(一)項的第1、2、3(1)、4、5、6、9、12、13點要求提交證明材料,其中第9和12點僅須提交近3年新增加的證明材料。
三、申請方式
申請人須登錄廣州紅盾信息網(http://www.gzaic.gov.cn)-著名商標申請系統,完成“廣州市著名商標申請”網上錄入,并在5個工作日內將紙質申請材料報送申請人轄區工商分局。
共同注冊的商標,申請人不在同一區(縣)的,可選擇向任意一個申請人轄區工商分局提交申請。商標注冊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向申請人轄區工商分局提交申請。
四、受理和推薦
(一)著名商標認定和延續認定申請的受理和推薦工作,由轄區工商分局負責。
(二)各轄區工商分局負責核對本《實施意見》第二條“證明材料”的第1、2、3、6、11、12項內容原件,并蓋章確認。
(三)各轄區工商分局應根據《辦法》第七條以及本《實施意見》有關申請條件和證明材料規定,對申請材料及網上報送資料進行初步審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附1);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附2),退回申請材料。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附3),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的補正要求和限期。申請人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四)各轄區工商分局應根據《辦法》第八條規定以及本《實施意見》的評審標準,對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出具推薦意見,在規定期限內將受理材料報送市局商標處;,完成網上受理和推薦程序。
五、評審標準
(一)申請認定商標應當符合本《實施意見》第一點“申請條件”的有關規定。
(二)知名程度
1.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申請人提交了馳名商標、名牌產品、“老字號”稱號、“守合同重信用”稱號、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等市場知名度證明的;或提交了國家重點新產品,國家、省、市級科技計劃立項項目、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起草單位,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發明專利證書等自主創新能力證明的,應予重點扶持,優先考慮。
2.為相關公眾廣為熟知。申請認定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并注意對該商標的廣告宣傳。對于禁止廣告的商品,以及中間商品、專業器材商品、出口商品、涉農商品、“老字號”商品、高新技術商品等可適當放寬條件。
3.申請認定商標的商品近3年的銷售區域應當涵蓋3個以上地級市或者2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屬于涉農商品、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商品、“老字號”商品的,銷售區域可適當降低為2個以上地級市或者1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
申請認定不動產事務、餐飲、學校等特殊性的服務項目和延續認定商標,其銷售(服務)區域不適用上述規定。
(三)經濟指標
1.經營額。申請認定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近3年的經營額原則上應當逐年增長,在市內同行業中位居前列,且最后1年的經營額不低于前3年認定的市著名商標同類商品的平均值。
屬于涉農商品、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商品、“老字號”商品,可認定單項特色商品,經營額可按前款標準降低20%。首次認定的商品,經營額應當位居同行業前列。
2.凈利潤。申請認定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凈利潤近3年沒有虧損。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凈利潤劇降或出現虧損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考慮。
3.納稅額。申請人應當依法繳納稅款,納稅額在同行業位居前列。
(四)商標管理
1.申請人重視商標管理,有健全的商標管理機構、商標管理制度和專職(兼職)商標管理人員。
2.申請人具有較強的商標自我保護意識,在商標專用權受到侵害時,。
七、認定程序
(一)市工商局成立廣州市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負責市著名商標的評審和認定工作。認定委員會設主任1名,由市工商局局長擔任;副主任1名,由分管商標的副局長擔任;委員由其他局領導,法規處、注冊處、外資處、企管處、市場處、食品處、合同處、商標處、廣告處、經檢處、消保處、屠管處、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指揮中心以及廣州市消委會的負責人組成。
廣州市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認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工商局商標處,負責廣州市著名商標評審和認定的日常工作。
(二)市著名商標每年集中認定一次,集中認定的具體時間由市工商局另行通知。
(三)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收到各轄區工商分局報送的著名商標申請材料后,依照《辦法》及本《實施意見》進行審核,對申請人、被許可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考察;并就申請材料中的有關事項向市委宣傳部、市經貿委、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局、市農業局、市旅游局、廣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市質監局、市藥監局、市衛生局、市環保局、市知識產權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廣州海關、黃埔海關、有關行業協會和市工商局相關業務處室征求意見;綜合匯總后,提出書面初審意見報請認定委員會評審。
(四)認定委員會對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提交的初審認定(含延續認定)名單進行審議。認定委員會會議應當有4/5以上委員參加方為有效。評審采用實名制方式表決,參加會議的2/3以上委員表決同意的,評審結果有效。
(五)經認定委員會評審通過,擬認定為市著名商標的,由認定委員會在廣州紅盾信息網或相關媒體上發布認定前公示。自公示發布之日起15日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以提出異議。
(六)認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自收到異議材料之日起15日內,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報認定委員會副主任、主任審定后,由認定委員會作出決定。
(七)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經認定委員會認定異議不成立的,由市工商局予以公告,并頒發《廣州市著名商標證書》和牌匾。
(八)未通過評審或者在公示期間被異議,且經認定委員會認定異議成立的,不予認定為市著名商標,由認定委員會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認定通知書》(附4)并說明理由,退回申請材料。
八、變更、撤銷和注銷
(一)變更
1.變更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變更情形,著名商標所有人應當向市工商局提出變更申請:
(1)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變更名稱、住所的。
(2)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調整使認定為著名商標的商品名稱或者類別發生改變的。
(3)著名商標所有人需要增加或者更換的商標與原認定商標的主體部分基本無差別。屬于以下情形的:
①商標主體的文字、字母(常見字體)相同但字體作了改變。
②在原認定的文字、字母商標不變的基礎上,增加了圖形構成為組合商標。
③原認定的文字、字母商標,改變了字體,又增加了圖形構成為組合商標。
申請變更的著名商標應當符合《辦法》及《實施意見》有關著名商標條件的規定。
2.申請變更程序
(1)申請變更著名商標的,應當填寫《廣州市著名商標變更申請表》(可以免費從廣州紅盾信息網下載使用),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①申請人的資格證明。
②企業登記主管機關出具的企業名稱、住所變更證明。
③申請變更、增加或者更換商標的《商標注冊證》及其變更、續展、轉讓證明。
(2)市工商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核實。
(3)經審查,不屬于《辦法》第二十四條及本《實施意見》規定的變更申請,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變更申請通知書》(附5)并說明理由。
(4)經審查,符合《辦法》第二十四條及本《實施意見》規定變更申請條件的,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變更申請通知書》(附6)。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發出《補正通知書》(附3),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5)申請材料齊全的,由市工商局向申請人出具《廣州市著名商標變更證明》(附7),重新頒發《廣州市著名商標證書》并予以公告。
(二)撤銷
1.撤銷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撤銷著名商標情形,經認定委員會評審通過,由市工商局撤銷該著名商標并予以公告:
(1)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認定市著名商標的。
(2)超越著名商標認定商品范圍使用“廣州市著名商標”字樣及標志,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整改后仍拒不改正的。
(3)認定為著名商標的產品粗制濫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有重大質量投訴并經查證屬實,嚴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在著名商標有效期內,著名商標認定商品長期停產,或者銷售量、營業收入、納稅額等相關經濟指標嚴重下降,在全市同行業中不再具有領先地位的。
(5)因嚴重違反商標管理、生產經營、勞動保障、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受到處罰的。
2.撤銷程序
(1)由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報認定委員會評審。
(2)市著名商標認定委員會召開會議,須有4/5以上委員參加,經參加會議2/3以上實名表決同意撤銷,認定委員會主任審查批準后,由市工商局撤銷其著名商標,收回《廣州市著名商標證書》和牌匾,并予以公告。
(三)注銷
1.注銷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注銷著名商標情形,市工商局應當注銷該著名商標并予以公告:
(1)著名商標有效期滿未延續的。
(2)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的注冊商標被依法撤銷或者注銷的。
(3)商標注冊人變更,商標已不符合認定申請條件的。
(4)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的注冊商標發生轉讓而未重新申請認定的;一并申請認定的多件注冊商標,部分轉讓的,被認定的著名商標全部失效。
2.注銷程序
(1)由認定委員會辦公室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2)經調查核實,屬于《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的,調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報認定委員會主任審查批準后生效。
(3)由市工商局注銷該著名商標,收回《廣州市著名商標證書》和牌匾,并予以公告。
九、附則
1.本實施意見中關于屆滿、提供證明材料等時間的計算,均以各轄區工商分局受理的日期作為截止日期。
2.本實施意見中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3.本實施意見中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4.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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