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移民面試的目的
【標簽】移民
更新時間:2020-04-18
若移民申請人被要求面試,則該面試將對其申請是否成功起到決定作用。面試過程允許申請人與加拿大政府的代表-移民官當面就該申請人的資格進行討論。雖然在加拿大各海外移民簽證處,獲得面試豁免的案例日益增多,但被要求面試的案例仍居大多數;因此,申請人應十分重視面試。
面試過程中,申請人可以在“適應能力”上最多獲得10分,因此,若申請人欲獲得面試機會,則其資格評分中除去“適應能力”(Suitability)項外,至少應獲得60分。
面試的主要目的有3項:
1、驗證申請人提供的材料;
移民官在面試時必須對申請人的材料的準確性作出判斷。這包括檢查申請人的各種文件,或對申請人進行口頭考察。同時,面試亦是移民官對申請人的之語言能力作出判斷的唯一途徑。在沒有其它客觀手段對申請人的語言能力進行考察時,面試往往是難以獲得豁免的。
2、決定申請人及其家屬“適應能力”的得分;
面試將是決定申請人及其家屬“適應能力”得分的唯一途徑。雖然表面上看來,如何決定該項得分是模糊的,但在移民官使用的大綱中確實存在對“適應能力”評判的基本規定。
面試程序亦允許移民官運用《移民法》賦予的“自由裁定權”。《移民法》第11款(3)中聲明:“移民官可以(a)向一個申請人發放移民簽證,即使該申請人沒有得到第9款或第10款中指定的足夠分數,或不能滿足第(1)項或第(2)項的要求;或者(b)拒絕向一個申請人發放移民簽證,即使該申請人得到第9 款或第10款中指定的足夠分數,或可以滿足第(1)項或第(2)項的要求,只要該移民官認為有充分理由證明上述評估分數不能真實反映申請人在加拿大立業之能力,并得到高級移民官的批準。”
3、在申請人通過面試后,為其作出進一步指示。
當移民官決定申請人符合加拿大移民條件,其將在面試時為申請人提供進一步指示(比如,要求大陸申請人在指定醫生處體檢)以及其它與入境相關之資料。
依照《移民法》的第22.1(1)款,為達到“評估申請人”的目的,移民官可以要求申請人的所有家庭成員一同參與面試。但是,依照“移民選擇及控制手冊”的4.25(4)部分,移民官在作出上述要求前,應有適當理由。事實上,在大多數案例中,移民官一般會要求申請人的配偶隨同參加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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