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間借貸有哪些非法形式?
【標簽】企業間借貸
更新時間:2020-02-03
核心提示:企業間借貸有哪些非法形式?企業間借貸的非法形式包括直接借款形式的借貸、名為聯營實為借貸、投資形式的借貸以及融資租賃形式的借貸等六種非法形式的的借貸,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小編為您具體介紹。
國家的法律法規是對企業間借貸禁止的,那么在實踐中都有哪些非法借貸形式呢:
一、直接借款形式的借貸
其表現形式為雙方以協議、合同等形式直接確定借貸關系,并把借款數額、利息、還款期限、違約責任等在協議、合同中予以明確。在雙方的借貸協議中還有很多設定了保證、抵押等擔保條款,其中也不乏擔保單位和擔保人的介入。
《貸款通則》第73條規定: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并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公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相應的條款,擔保人也要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
二、名為聯營實為借貸
這種形式很普遍,在現實案例中,企業間簽訂的聯營協議,雖然約定共同經營某一項目,但是協議卻約定其中一方只負責出資,不參與具體經營活動,只負責在經營活動中監督資金使用情況。不論經營項目盈虧,出資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潤。上述保底條款使其在司法實踐中北認定為借貸關系,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以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于銀行利息的罰款。
三、投資形式的借貸
一般來說,一家公司投資于另一家,會取得相應的股權。但是有的投資合同,投資者并不對所投資的項目或者對被投資的企業法人承擔經營風險,也不以所投入的資金對被投資法人承擔民事責任;無論被投資項目是否盈利,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者利潤,實際上對所投入的資金不是股權而是債權。這種投資關系在司法實踐中會被認定借貸關系,處理方式和第二種一樣。
四、融資租賃形式的借貸
融資租賃,是由有金融業務經營權的機構出資,向接待人購買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并按期收取租金。承租人只有在合同期滿并付清租金之后,才可以按月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但在實踐中,會出現這種情況:出租人并不具有金融業務經營權,其出資向接待人購買租賃物后,在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的同時,把租賃物的所有權也一并轉讓給承租人,承租惡人只須承擔一次性或者分期付清租金的義務,這個在實質上也是借貸關系。
五、補償貿易形式的借貸
,補償貿易,主要是指“國家重點的大型補償貿易項目以外的一半輕紡產品、機電產品、地方中小型礦產品和某些農副產品,由外商提供技術、設備和必要的材料,我方進行生產,然后用生產的產品償還”。因此,補償貿易具有以物易物的特征。
但是,實踐中,有的補償貿易合同,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資金,另一方必須限期歸還或分批歸還本金,并無償提供一部分貨物作為利息或利潤。有的還約定接受資金一方必須以優惠價向對方提供貨物,對購銷關系雙方則另行結算,這種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貨幣并要求對方歸還貨幣的合同,本質上是借貸合同。
六、存單表現形式的借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存單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第6條規定,在出資人直接將款項交與用資人使用,或通過金融機構將款項交與用資人使用,金融機構向出資人出具存單或進帳單、對帳單或與出資人簽訂存款合同,出資人從用資人或從金融機構取得或約定取得高額利差的行為中發生的存單糾紛案件,為以存單為表現形式的借貸糾紛案件。
以存單為表現的借貸行為因為規避了國家有關貸款規模的限制,搞體外循環,并意欲套取金融機構信用、轉嫁風險,實質上形成了由金融機構承擔風險的企業間借貸,違反了我國金融法律、法規,因此被認定為違法借貸。在這種情況下,一般由各方當事人根據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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