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生育險報銷標準
【標簽】生育保險
更新時間:2020-06-25
核心提示:在太原,生育險報銷標準是怎樣?下面就由法律快車的小編為您介紹太原生育險的報銷標準。詳情請看以下內容。
一、生育保險待遇支付標準
《試行辦法》第八條規定:“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的支付標準,按全市上一年女職工平均生育費用確定。難產和多胞胎的可適當增加。”
1、1995年1月1日至1996年5月31日生育的女職工
(執行并勞險發〔1995〕26號文):
(1)生育津貼:標準為山西省規定的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太原市每人每月200元。
享受期限:,正常產90天(3個月),難產(含多胞胎產)增加15天(3個半月),多胞胎產每多一胎增加15天(半個月)。
(2)生育醫療費:正常產400元,助產(難產)500元,剖腹產、多胞胎產700元。
2、1996年6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生育的女職工(執行并勞險發〔1996〕60號文):
(1)生育津貼:標準為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月繳費工資;未參加養老保險的,為同期最低繳費工資即全市全部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
享受期限:按照《山西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符合晚育規定條件(滿24周歲)生育一個孩子的4個月。不符合晚育規定條件或符合政策規定生育二孩以及計劃內生育死胎者,正常產3個月,難產(含多胞胎產)3個半月,多胞胎產每多生一胎再增加半個月。
(2)生育醫療費:正常產700元,助產(難產)900元,剖腹產、多胞胎產1500元。
(3)臨產前檢查費:100元(懷孕7個月以上生育者享受)。
3、1998年7月1日后生育的女職工(執行并勞險發〔1998〕40號文):
(1)生育津貼:標準同并勞險發〔1996〕60號文規定。
享受期限:在并勞險發〔1996〕60號文規定基礎上,對符合晚育規定條件生育一個孩子,在產假期間采取了長效節育措施并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的生育女職工,按照《山西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可以領取6個月生育津貼。并勞險發〔1998〕40號文還同時規定:計劃內或按規定采取節育措施失敗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享受半個月生育津貼,4個月以上引(流)產享受1個半月生育津貼。
(2)生育醫療費:流產100元,引(流)產300元,正常產900元,助產(難產)1100元,剖宮產、多胞胎產1900元。
(3)臨產前檢查費:同并勞險發〔1996〕60號規定。
二、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所需證明
計劃生育準生證(生育證)、出生醫學證明、醫療費結算單、醫療證明(證明中須注明流產、引產、順產、胎頭吸引、產鉗助產、臀助產、剖宮產、多胞胎產、死胎)。
享受6個月生育津貼者,攜帶獨生子女證并由醫院提供采取長效節育措施的醫療證明,當地或企業計劃生育部門簽注意見。
采取節育措施失敗的,由醫院提供采用何種節育措施失敗的證明,當地或企業計劃生育部門簽注意見。
未參加養老保險的生育職工還須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和經勞動或人事部門批準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合同書。
三、生育保險待遇支付辦法
女職工在生育醫療終結后,攜帶本人的有關證明,到所在企業勞資部門填寫《太原市職工生育保險金付款憑證》(一式四聯),由勞資部門審核簽章,并負責到社會保險機構辦理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審批手續(生育職工及其家屬也可直接到保險機構辦理審批手續)。
在太原市勞動保險公司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憑審核后的《付款憑證》第一聯和第三聯到市工商銀行金廈儲蓄所(新建路264號金融大廈旁)直接領取現金或存款折。憑此存款折在工商銀行所屬的90個聯網儲蓄所可隨時領取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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