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未成年人應受到哪些處罰?
【標簽】虐待|未成年人
更新時間:2020-02-18
核心提示:虐待是指故意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肉體上或精神上蒙受損害,虐待可表現為積極的、作為的形式,也可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的形式。如打罵、恐嚇、限制人身自由、不予衣食、患病不予治療等。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那么虐待未成年人應受到哪些處罰呢?以下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整理介紹。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1條的規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遺棄、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共青團、婦聯、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或者學校、居委會、村委會請求保護。被請求的上述部門和組織都應當接受,根據情況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應當先采取救助措施。
《刑法》第260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
為保護兒童的合法利益,我國制定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核心,包括《刑法》、《民法通則》、《婚姻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殘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和《收養法》等在內的一系列有關兒童生存、保護和發展的法律,以及大量相應的法規和政策措施,形成了較為完備的保護兒童權益的法律體系。憲法規定:“禁止虐待兒童”。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確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虐待兒童,對于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經教育不改的,可以撤銷監護人的資格,另行確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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