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的要求
【標簽】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時間:2019-04-26
???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是指依照國家法律的規定訂立發起人協議,提出設立公司申請,并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人。發起人的主要職責就是通過自身的積極行為,依照法定程序創辦公司,并使公司取得法人資格。發起人是設立公司的民事權利主體。 我國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的要求有:
(1)發起人的范圍
、外商獨資企業)。
(2)發起人的資格
我國規定了只有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法人(不含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才能充當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
(3)發起人的最低限額
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5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于5人。
(4)發起人的出資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出資,既可以用貨幣,也可以用實務、工業產權或者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5)認購股份,繳足股款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以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后,應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抵作股款的,應當依法辦法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6)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并報送相關文件。
(7)召開創立大會
我國公司法規定,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應在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發起人應在創立大會召開15天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
發起人所繳納的股款或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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