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事、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限制
【標簽】董事|管理人員
更新時間:2019-11-28
?? 為了維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有必要對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作出限制。依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公司違反上述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股東向公司委派董事,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和監事,公司董事會聘任高級管理人員,均應遵守上述規定的條件。如果公司未按上述條件委派、選舉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則該委派行為、選舉行為和聘任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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