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時候要支付遲延履行金?
【標簽】遲延履行金
更新時間:2021-01-27
核心提示:什么時候要支付遲延履行金?法律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金錢義務的,應當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未履行非金錢義務,無論是否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下面由法律快車的編輯為您介紹。
遲延履行金是指被執行人因未按生效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或其他義務時,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執行人交納用以彌補申請人損失并懲誡被執行人違法行為的款項。
被執行人未履行金錢義務的,應當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未履行非金錢義務,無論是否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被執行人未按生效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據此,遲延履行金的適用條件是:
1、遲延履行金的支付只能發生在強制執行程序之中,即在申請執行人因被執行人未履行執行名義所確定的義務而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后方可由執行機構適用遲延履行金制度。
2、判斷被執行人是否按期履行義務的時間標準應當依據執行文書的規定,而不是強制執行程序啟動后執行機構在諸如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中對履行期限所作的指定。
3、被執行人是否履行了義務,應根據執行名義所確定的義務內容而定,在執行程序中新產生的義務則不得作為判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的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民訴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是指在按銀行同期貸款最高利率計付的債務利息上增加一倍。
非金錢義務,無論是否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非金錢給付義務的,無論是否已給申請執行人造成損失,都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已經造成損失的,雙倍補償申請執行人已經受到的損失;沒有造成損失的,遲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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