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是否喪失了合同履行能力
【標簽】合同|履行能力
更新時間:2019-04-30
核心提示:如何確定是否喪失了合同履行能力?是否喪失合同履行能力并不是以當事人的單面說法確定,而是應該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接下來法律快車小編將為您詳細講述。
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個要素:
(一)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能力。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1、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2、喪失商業信譽;
3、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
4、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5、其他情形。
(二)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在大陸法系各國,后履行方財產顯形減少應發生于何時,有兩種不同的立法例,一是訂立后財產顯形減少,如德國、瑞士等民法采用;二是訂立時財產已減少,如奧地利民法第165條規定。第一種立法例較為妥當。因為若訂立時后履行方財產已減少,先履行方已知或因過失而不知,主觀上有過錯,應當承受不利,沒有必要保護,非因過失而不知,可以重大誤解或受欺詐為由主張救濟。我國合同法沒有規定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應發生于何時,筆者認為,在解釋時采用第一立法例較為妥當。
(三)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要有證據證明事實的存在。
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
不安抗辯制度的構成要符合嚴格的條件,要防止當事人濫用。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先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應負擔兩項附隨義務,即通知義務和舉證義務。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而中止自己的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因此,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有主張不成立而承擔違約責任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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