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在蘭州收養子女手續的辦理
【標簽】收養
更新時間:2019-07-01
核心提示:在蘭州,外華僑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時,應當提交相關材料。下面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介紹華僑在蘭州收養子女手續的辦理。
華僑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時,應當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1、護照;
2、收養人居住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收養人的年齡、婚姻、有無子女、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其中居住在未與中國建立外交關系國家的華僑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時,所提供證明材料除經其居住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機構認證外,還要經已與中國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辦理條件
一、收養人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年滿30周歲。
5、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收養人只能收養1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條第五項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條第一項限制。
二、被收養人條件: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4、不滿14周歲。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條第四項限制。
三、送養人條件: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條第三項限制。
辦理時間
周一至周五8:30至12:00;14:30至17:30(法定節假日除外)
辦理依據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
收費標準
按照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收養登記收費的通知》(〔1992〕價費字349號)規定,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應當交納收養申請手續費20元、收養證工本費10元、收養登記調查費220元,共250元。
辦理機構
辦理地址
蘭州市城關區金昌路75號(廣武商廈9樓)
辦理電話
0931——2198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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