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標簽】詐騙罪
更新時間:2019-11-13
核心提示:根據我國刑法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到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即可立案。三亞市個人詐騙金額達五千元即可立案。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詐騙罪立案的標準。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海南省人民檢察院、海南省公安廳《關于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七十四條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當前我省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現對我省關于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敲詐勒索罪的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第二條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一)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五千元為起點;
(二)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五萬元為起點;
(三)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五十萬元為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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