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標準
【標簽】征地補償
更新時間:2019-07-12
核心提示:三亞市集體土地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三亞市統一年產值標準計算。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征地補償的規定。
《三亞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管理規定》
第三章 土地、青苗和附著物補償
第十二條 凡在三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含水田、旱田、旱地、園地、林地等其它種植業用地,宅基地等其它土地,以及淡水養殖塘、高低位養蝦塘、鮑魚養殖場、禽畜養殖場和青蛙養殖池等所在土地),應給予征地補償。
征地補償費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實施后在3個月內全額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產權人。
第十三條 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三亞市統一年產值標準計算。
依法有償收回國有農場、林場、鹽場、礦場及部隊土地使用權,參照以上標準補償。
第十四條 青苗補償標準是指國家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對其地上短期農作物、中長期經濟作物以及林木等苗木給予產權人的經濟補償。
(一)征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屬短期農作物的,按一造農作物的產值計算,按常見短期農作物補償標準執行(附件2);
(二)征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屬中長期經濟作物的,根據其種類和生長期長短一次性按常見中長期經濟作物補償標準執行;
(三)征收土地涉及地上樹木的,按常見林木補償標準執行;
(四)依法收回國有農場、林場、鹽場、礦場及部隊土地使用權和臨時占用土地涉及地上青苗的參照以上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是指國家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對其地上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給予產權人的經濟補償。
(一)凡在三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依法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涉及地上建筑房屋及附著物的,均按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各類建筑材料和裝飾物補償標準執行;
(二)依法收回國有農場、林場、鹽場、礦場及部隊土地使用權涉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的,參照以上標準執行;
(三)臨時占用土地涉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的,參照以上標準執行;
(四)對特殊附著物(包括機械設備),經與產權人協調達成協議,按協議執行;經協調不成的,可委托有資質的估價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成果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五)對堆(壘)放的附著物按遷移費用給予補償。
第十六條 生產企業廠房的機電設施、電力設施等附著物,能遷移的,給予遷移綜合補償費,遷移綜合補償費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商定;不能遷移的,可委托有資質的估價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成果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 征地范圍內涉及的水利、交通、電力、通訊、廣播電視等桿線及地下電纜、管道遷移,由產權單位自行遷移。遷移費用標準,本《規定》有規定的,按規定標準支付。沒有規定標準的,經與產權人協調達成協議,按協議執行;經協調不成的,可委托有資質的估價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成果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八條 取、棄土場按臨時用地手續辦理,取、棄土場的用地單位對用地上現有青苗、附著物按規定標準給予補償,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一定期限內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被占用地類的復墾標準繳納土地復墾費。
第十九條 施工臨時用地,雙方應簽訂租地協議書并對該用地上現有青苗、附著物按規定標準給予補償并按使用期限支付租金。
第二十條 在征地方案公告后突擊搶種的作物、樹木和搶建的建筑物及其它附屬物,依法不予補償。
第四章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十一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批準后,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遷補償安置由土地征收組織實施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拆遷房屋及裝飾物按附件5、附件6補償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征地拆遷房屋,必須根據城鎮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劃定安置區,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安置。
(一)房屋拆遷后,需再建住宅的,由各區、鎮人民政府根據規劃要求統一安排宅基地。被拆遷戶一戶多宅且都被拆遷的,只安排一處宅基地,每戶不得超過175平方米。不需要安排宅基地也不需要安置而選擇貨幣補償,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按被拆遷合法房屋原作價補償金額(不含房屋裝飾部分)增加70%支付;
(二)因項目建設需要對被搬遷戶實行臨時過渡安置,應支付給被搬遷戶臨時過渡安置補助費,其補助標準按每人每月400元執行,臨時過渡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第二十三條 拆除違章建筑物、違法占地建筑物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物,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物,予以適當補償。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房屋內的電話、空調、衛星電視接收設備、有線電視的拆移補償費和供電線路拆移補償費按遷移補償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征地拆遷非居住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應當給予補償,補償標準以征地公告前一年的月平均營業額的8%計算。補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營業額以稅務部門核準的納稅申報為準。
第二十六條 被征地拆遷人每戶搬遷補償費3000元。
第二十七條 非居住房屋不實行產權調換。居住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產權調換比例執行。
第二十八條 因國家、省和市重點項目建設,需要整村搬遷安置,另行制訂具體搬遷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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