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
【標簽】房屋拆遷
更新時間:2020-05-10
核心提示:三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主要包括總則、拆遷管理、拆遷補償和安置、罰則、附則等內容。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三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
《三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城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規定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規定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三亞市國土資源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市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房屋拆遷。
第七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須向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批準有關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本市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本條第(四)項中的拆遷方案,包括擬拆遷范圍、拆遷房屋的基本情況、拆遷期限、產權調換房屋情況以及參加房屋拆遷的工作人員名單。
第八條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房屋拆遷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并按規定收取拆遷管理費。
第九條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不得擅自擴大拆遷范圍。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一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房屋拆遷單位實施拆遷。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房屋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托的房屋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被委托的房屋拆遷單位實施拆遷時,應當出示委托書。被委托的房屋拆遷單位按其實施的拆遷勞務收取拆遷服務費。
本規定所稱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
第十二條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對從事房屋拆遷業務的人員進行業務、技術培訓和考核,、拆遷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拆遷范圍確定公布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規定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
(二)貨幣補償金額;
(三)補償安置方式;
(四)搬遷期限;
(五)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還應當包括安置房屋的面積、地點、層次、價值金額和差價等事項。
拆遷期限屆滿后15日內,拆遷人應當將其訂立的所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各1份交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經多次協商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裁決已向被拆遷人提供貨幣補償資金或者提供產權調換房屋、周轉房屋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七條 被拆遷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完成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強制拆遷所發生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的,應當提前通知拆遷當事人。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部門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 被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負責將房屋使用人遷出。房屋使用人逾期未遷出的,視同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完成搬遷。
第十九條 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權屬證明材料或產權調查情況說明;
(四)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報告;
(五)對被申請人的補償安置方案;
(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協商記錄;
(七)其他與裁決有關的資料。
第二十條 被拆遷人申請行政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明;
(四)申請裁決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五)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認為應當提供的與行政裁決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條 市政建設項目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按照先拆遷騰地后處理糾紛的原則辦理。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及其上級主管單位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按期搬遷,保證建設項目按時開工。
本規定所稱市政建設項目,是指經國家和省、市政府投資或批準建設的道路、橋梁、河堤、排水(污水)設施、公廁、垃圾處理設施、綠地(含廣場)等項目。
第二十二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拆遷人可以按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的10%獎勵給被拆遷人。
積極配合工作人員進行登記丈量,按時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按規定期限完成搬遷的,拆遷人可以按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的10%獎勵給被拆遷人。
第二十四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需要轉讓的,應當經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后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變更手續后,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因其他情形引起拆遷人在拆遷期限內發生變更的,均按本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條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房屋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拆遷人和拆遷單位應當建立房屋拆遷檔案,并接受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 拆遷補償和安置
第二十七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八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九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和產權調換房屋的計價標準,根據房屋的區位、用途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價格)和房屋的建筑面積確定。
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由區位單價和房屋重置單價兩部分組成。區位的劃定與區位單價(指導價)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房地產市場確定;房屋重置單價(指導價)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基準單價結合房屋的結構、成新、用途等因素確定。
房屋的建筑面積以土地房屋權證或其他合法房產憑證的記載為準,尚未辦理土地房屋權證或其他合法房產憑證的,以工作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實地丈量為準。
房屋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房屋貨幣補償金額=[房屋基準單價×房屋成新調整系數+裝飾補償單價+區位基準單價×相應調整系數×容積率調整系數]×房屋建筑面積×(1+獎勵比例)。
第三十條 區位單價和房屋重置單價以及單項材料補償標準、各種補助費標準等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市場價格定期調整公布。
第三十一條 拆遷當事人以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的區位單價和房屋重置單價為基數進行協商并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
拆遷當事人以市人民政府定期公布的區位單價和房屋重置單價為基數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三十二條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名錄。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機構受委托對房屋拆遷進行評估的,應當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拆遷評估機構的確定應當公平、透明,可在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主持下由3至7名被拆遷人代表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等方式從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2至3家評估機構中確定。
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同一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房屋,原則上由一家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三十四條 房屋拆遷評估由拆遷當事人委托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并在評估委托合同簽訂后的15日內完成。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被告知評估結果之日起5日內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或直接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后自行委托一家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一次。評估費用由委托方支付。
另行委托評估的結果與原評估結果差異未超出±5%范圍的,以原評估結果為準。
拆遷當事人對原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委托評估的結果與原評估結果差異超出±5%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復核結果或者另行委托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的估價報告的估價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鑒定意見。估價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維持估價報告;估價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估價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估價報告。
第三十五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二十九條之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值,結清房屋產權調換的差價,多還少補。
拆遷人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和本市公共建筑設施配套要求。
第三十六條 拆遷公益事業房屋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七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部門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八條 拆遷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就其所擔保債權問題進行充分協商。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達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根據所達成的協議給予貨幣補償或實行產權調換;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并將貨幣補償金額向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辦理提存。
第三十九條 拆遷人支付貨幣補償款和房屋產權調換差價款的時間,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未約定的,應當在被拆遷人搬離原址后一個月內一次性支付。被拆遷人支付房屋產權調換差價款的時間,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未約定的,應當在拆遷人交付安置房屋時,一次性支付。
經拆遷裁決的,支付貨幣補償款或者房屋產權調換差價款的時間,參照上述規定確定。
第四十條 拆遷補償安置爭議經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后,被拆遷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且又拒絕受領貨幣補償款的,拆遷人應當向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辦理提存。
第四十一條 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補償安置后,被拆遷人應當將被拆遷房屋的有關房產憑證交給拆遷人,由拆遷人移送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予以注銷。
產權調換房屋的土地房屋權證由拆遷人在六個月內根據要求統一辦理。被拆遷房屋已辦理土地房屋權證的,辦理其產權調換房屋的土地房屋權證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被拆遷房屋尚未辦理土地房屋權證的,辦理其產權調換房屋的土地房屋權證的費用由被拆遷人與拆遷人商定。
第四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定期調整公布的補償標準給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第四十三條 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臨時過渡安置的,在過渡期限內,由被拆遷人自行安排住宿。拆遷人應當給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臨時過渡期限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一般不超過18個月。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拆遷人應當自逾期之日起增加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四條 因拆遷有正式營業執照的生產廠房造成停產、停業的損失,以拆遷公告發布前一年的月平均利潤額按月予以補償。補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個月。利潤的計算以稅務部門核準的納稅申報為準。
生產設備、設施的拆除、搬遷、安裝,根據實際發生的費用商定。
第四十五條 因拆遷商業用房造成不能營業的,根據停業前3個月平均月營業額的8%按月給予補償。補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營業額以稅務部門核準的納稅申報為準。
第四章 罰則
第四十六條 拆遷人違反本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拆遷人違反本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總額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未按照本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到位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拆遷人停止拆遷,并限期提供補償安置資金到位證明,拆遷人逾期仍未能提供補償安置資金到位證明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四十九條 拆遷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總額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房屋拆遷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依據《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房地產估價師注冊管理辦法》等規定進行處罰,或記入其信用檔案:
(一)出具不實評估報告的;
(二)與拆遷當事人一方串通,損害對方合法權益的;
(三)允許他人借用自己名義從事拆遷評估活動或者轉讓、變相轉讓受托的拆遷評估業務的;
(四)多次被申請技術鑒定,經查證,確實存在問題的;
(五)違反國家標準《房地產估價規范》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條 接受委托的房屋拆遷單位違反本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辱罵、毆打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或房屋拆遷單位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以及拒絕、阻撓拆遷工作的,;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或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由三亞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3月18日三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三亞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規定》(市府[1993]53號)及《三亞市人民政府關于各類房屋拆遷作價補償優惠獎勵補充規定的通知》(三府[2001]1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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