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怎樣辦理暫停供熱?
【標簽】供熱
更新時間:2019-09-29
核心提示:哈爾濱供熱用戶要求暫停用熱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供熱單位提出申請,并簽訂停止用熱協議。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停止用熱的知識內容。
目前我國主要采取的措施是集中供熱。集中供熱就是在一個較大的區域內,利用集中熱源,向該區域的工廠及民用建筑供應生產、生活和采暖用熱。
《哈爾濱市城市供熱辦法》
第二十三條 用戶要求終止用熱的,應當在不影響其他用戶用熱和保證供熱系統運行安全情況下,在距供熱期開始六十日前與供熱單位協商,簽訂終止用熱協議。供熱單位應當將終止用熱協議報區、縣(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分戶供熱用戶要求停止用熱的,應當在前一個供熱期結束至本供熱期開始二十日前向供熱單位提出,供熱單位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形成書面答復意見。
停止用熱的用戶,應當與供熱單位簽訂停止用熱協議,并交納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供熱設施運行基礎費標準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標準執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停止用熱:
(一)未分戶供熱用戶;
(二)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分戶改造的供熱設施保修期內;
(三)首層、頂層等可能危害相鄰用戶用熱安全和室內公共設施運行安全的。
供熱單位不得擅自設定限制停熱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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