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煙臺市如何申請經營出租車公司?
【標簽】出租車
更新時間:2019-11-26
核心提示:煙臺申請經營出租汽車客運,需要經過煙臺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批準。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介紹申請經營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的手續流程,希望對各位網友有所幫助。
《煙臺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申請經營出租汽車客運業務,按下列程序辦理手續:
(一)到當地交通運輸管理機構咨詢,填寫書面申請,呈報與開業條件有關的證明文件及資料,申明欲購車輛的車型及數量。
(二)交通運輸管理機構審查后,按審批的有關規定,對符合開業及增車條件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門發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批準其購車計劃。
(三)申請者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四)所增車輛安裝噴印交通運輸管理機構統一規定的營運標志(包括出租頂燈、門徽及運價標志等)、計價器和其它設施。
(五)由市交通運輸管理機構發放《道路運輸證》。經營者應當在辦完以上手續后的30日內投入營運。
第十二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因故休業超過30日的,應于休業前向當地交通運輸管理機構申報,并按規定將有關證件及營運標志交當地交通運輸管理機構保管,同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休業手續。
第十三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終止經營,應提前30天向當地交通運輸管理機構申報,經批準后,繳銷營運證件、標志等,同時到工商和稅務部門辦理有關停業手續。
第十四條 出租汽車易主經營,雙方必須向交通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按規定辦理有關停業、開業手續。出租汽車易主經營,未辦理過戶手續,新車主視為未取得《道路運輸證》,原車主按停業處理。
第十五條 無營業性《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擅自安裝營運標志或計價器運行,視為非法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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