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怎樣使用土地補償費
【標簽】土地補償費
更新時間:2020-10-05
土地補償款是國家征收了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后向村集體組織支付的用發展再生產的款項,按照以前的政策,土地補償款是不能私分的,而應全部用來發展再生產。但這種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土地補償費被村委會或者經濟合作社的個別成員給花光了,而作為村民卻沒有落著任何好處,因此確定一定的比例將土地補償費直接分配到村民個人手中,已經被國家許多政府部門所認識。
那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什么程序分配土地補償款呢?: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一)……(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土地補償費屬于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一種,因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分配土地補償費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在實踐中,村民會議的形式大致有三種形式:一是全體或者大部分村民參加的大會;二是村民選舉的村民代表參加表決的會議;三是村民委員會擬定好了分配方案后挨家挨戶征求意見式的大會;不管采取什么樣的形式,只要達到了法定人數通過,在法律上一般都是認可的。所以要分配土地補償費,須按照法定的程序召開村民大會,由村民大會討論并通過分配方案,然后按照分配方案進行分配。但應注意的是,如果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土地補償費分配方案,侵害了個別村民的應得合法利益,則是不允許的。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因此,,但如果決定結果與憲法、法律、法規或者國家的政策相抵觸,侵害了其他村民的合法利益,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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