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的途徑
【標簽】行政救濟
更新時間:2020-05-21
行政救濟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害其合法權益,請求有權的國家機關依法對行政違法或行政不當行為實施糾正,并追究其行政責任,以保護行政管理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其途徑主要有二種:
一、行政機關救濟
行政管理相對方依法向有權的國家行政機關請求對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行為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糾正或追求起行責任的一種救濟途徑。(行政復議)
二、司法機關救濟
——行政訴訟
一、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一)概念
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時,與作為被管理對象的相對人。
就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爭議,根據相對人的申請,由該行政主體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并作出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二)特點
1、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
2、以行政爭議為處理對象的行為
3、行政復議是由行政相對方提起的一種依申請而產生的行為。
4、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司法行為。
(三)行政復議的范圍
1、具體行政行為
2、抽象行政行為(部分)條件: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3、排除:
、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的,不能附帶申請行政復議。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2)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內部行政行為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3)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應當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不服的。
4、行政復議程序
(1)申請:期限:60天、3日、5日、3個月
(2)受理
(3)審理:方式:書面復議
(4)決定:期限:60日。最多延長30天。
(5)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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