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淫幼女罪(未遂)和猥褻女童的區別
【標簽】奸淫|猥褻
更新時間:2020-11-01
奸淫幼女罪在主觀上具有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的犯罪故意和目的,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其實行犯罪的手段行為可以是暴力、脅迫的。奸淫幼女罪的犯罪構成是主觀奸淫目的和客觀奸淫行為的統一,這種主客觀統一的要件是否具備,是奸淫幼女罪(包括既遂和未遂)與猥褻幼女(包括一般違法和犯罪)相區別的標準。
在奸淫幼女罪未遂的情況下、,與既遂一樣,行為人主觀上也具備奸淫幼女的犯罪故意和門的,雖然法律只要求達到兩性器官接觸,就構成奸淫幼女罪的既遂、但是行為人的奸淫目的決不只是要接觸,而是要奸入,甚至要達到滿足其性欲的程度:從客觀上看,構成奸淫幼女罪(未遂)的行為人已開始實施暴力、脅迫或非暴力、脅迫的手段行為,也可能已發展到正要以其性器官接觸、奸入幼女性器官的程度,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在開始實施直接的奸淫行為或未能達到兩性器官接觸的程度。而在猥褒幼女行為的場合,行為人主觀上只有猥褻幼女、以猥褻行為發泄其性欲的故意,而無奸淫(即奸入)的目的;客觀上可以表現為對幼女實施親吻、摳摸、性器官頂蹭甚至在幼女性器官外部摩擦等強制的或非強制的猥裘行為,但決不能表現為企圖奸入的行為。區分奸淫幼女罪的未遂與猥褻幼女行為,必須根據上述的二者不同的主客觀要件和特征。因為猥褻幼女行為也可以表現為兩性器官的接觸摩擦,而奸淫幼女罪達到兩性器官接觸程度就屬既遂,因此,兩性器官已達接觸程度的情況,就一定不是奸淫幼女罪的未遂,這時應結合主客觀情況考察判定是奸淫幼女罪的既遂,還是猥褻幼女行為,其關鍵在于查明行為人為什么沒有奸人,是未來得及奸人、奸不人,還是根本沒有打算奸入。前者應認定為奸淫幼女罪的既遂,后者應認定為猥褻幼女,應該特別指出,在與幼女性器官剛剛接觸就出現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迫使危害行為停止的情況下,決不能輕信行為人的口供就認定其只有猥褻幼女的故意,而無奸淫幼女的目的。這時要綜合全部案情查明行為人有無奸淫的目的。有奸淫目的的是奸淫幼女罪的既遂;只有確鑿地證明行為人確實無奸淫目的的,才可定猥褻兒童罪或一般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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