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罰金的方式
【標簽】罰金
更新時間:2019-06-14
罰金是指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作為一種財產刑,是以剝奪犯罪人金錢為內容的,這是罰金與其他刑罰方法顯著區別之所在。罰金的繳納方式是罰金刑的重要環節和組成部分。根據修訂的刑法第53條的規定,繳納方式,在目前學界存在2種分類。
一種是:一次性或者分期性繳納;強制繳納;隨時繳納;減少或者免除繳納。
還有一種,主要是實務界的觀點:
(一)自動繳納。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犯罪分子能夠按時、自覺、主動地繳納全部罰金。自動繳納是實現罰金的最主要方式,能夠反映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態度和程度。筆者認為,犯罪分子的親屬自愿代替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也應當準許,同樣視為具有悔罪表現。如果被判主刑,這種悔罪表現可作為減刑的條件。
(二)強制繳納。指人民法院規定的繳納期限屆滿,有繳納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罰金,人民法院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強制犯罪分子繳納。強制繳納措施有查封、變賣財產、凍結存款、扣留收入等。筆者認為,對有繳納能力期滿未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采取強制措施,變賣其財產或執行其錢款時,也應當扣除其拖延履行這部分罰金的利息,利息可以按同期銀行存款利率計算。只有這樣,才能給拖延履行罰金的犯罪分子應有的懲處。因為有繳納能力的犯罪分子期滿不繳納罰金,說明他們犯罪的主觀惡性深,不具有悔罪表現。另外,拖延繳納也給司法機關罰金刑的執行增加了難度。因此,對有繳納能力而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在懲罰力度上應當和一時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犯罪分子有所差別。否則,就會影響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不利于罰金刑的執行。
(三)隨時繳納。指對于不能主動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其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這一方式有助于保證罰金刑的實現。追繳罰金,可以不受行刑時效的限制,在任何時候都可以對被判罰金的犯罪分子執行罰金刑,避免了犯罪分子隱匿、轉移財產,逃避追繳罰金的僥幸心理,最大程度地保證了罰金的執行。
(四)減免繳納。指在判決生效后,由于犯罪分子遇到了無法抗拒的天災人禍,按原判決數額繳納確有困難,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繳納。筆者認為減免繳納罰金必須具備幾個條件。首先,發生了不可抗拒的災禍是減免罰金的前提條件;其次,繳納原判決罰金確實有困難;再次,須經犯罪分子申請;最后,人民法院要查證屬實。只有同時具備這幾個條件才能考慮酌情減少或者免除罰金,缺少任何一個條件都不能減少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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